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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400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盱眙县**办事处**大道**小区**号,住上海市虹口区******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3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玮,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66日、2019819日退回盱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盱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75日、20199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20198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大量借款,仍虚构自己在盱眙县“塞纳名郡”项目承包工程、工程垫资、购买挖掘机做工程等虚假事项及借款用途,隐瞒其身负大量外债、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以介绍承建该项目的工程等为诱饵,骗取周某甲、王某甲等多人借款及白酒,后将上述钱款及白酒用于抵偿前期债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余万元。2013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逃匿至上海,变更通讯联系方式,切断与周某甲、王某甲等人联系,直至20191月在上海市青浦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开发商的战友、做工程需要垫资、能够在该项目合适位置留门面房给朱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王某甲信任,骗取王某甲担保向朱某某借款13万元。2013年,朱某某寻找被告人王某某未果,以此将王某甲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后,王某甲支付了朱某某部分钱款。

2.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塞纳铭郡”项目是其招商引资项目、其在该项目承建土方工程,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以能够帮助承接工程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信任,以其承建该项目土方工程需购买挖掘机等理由,多次骗取胡某某借款,共计18.4万元。

3.2011年12月底,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盱眙县“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需要垫资,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傅某甲的信任,以借款用于该项目运转资金为由,由傅某甲担保借款,骗得刘某甲共16.4万元。

4.2010年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名郡”项目做工程需垫资、需要购买挖掘机等设备、可以指定该项目工程给被害人周某甲,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周某甲及通过周某甲借款60余万元。

5.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招商引资人、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乙在该项目中找一个轻松且高收入的工作,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周某乙信任,以借钱用于该项目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周某乙借款7万元。

6.2012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可以介绍“塞纳铭郡”项目工程的脚手架项目给李某某等人,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以承接该项目需要打点关系以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李某某借款共8万元。

7.2012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盱眙县“塞纳铭郡”项目做土方工程、购买挖掘机费用不足,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魏某某、傅某甲信任,通过傅某甲联系骗取魏某某借款6万元。王某某离开盱眙后,傅某甲向魏某某垫还借款6万元。

8.2012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贷款购买挖掘机、能够介绍该项目工程给被害人时某某做,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以需要还挖掘机贷款、发工人工资等理由,骗取时某某借款共13万元。

9.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招商引资人、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乙承接该项目消防工程,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王某乙信任,骗得王某乙借款1.5万元。

10.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开发商的战友、其在该项目工地做工程需垫资、能够介绍被害人杨某某承揽该项目工程,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以借钱用于其在该项目工地挖掘机的柴油垫资款等理由,骗取杨某某借款10万元。

11.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开发商的战友、政协主席亲戚,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信任,以暂时借用周转为由,骗取陶某某借款3万元。

12.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能够介绍傅某乙给该项目提供水泥,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傅某乙的信任,以合伙做水泥生意、需要开水泥发票垫资等理由,骗取傅某乙借款共17万元。

13.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是“塞纳铭郡”项目开发部门负责人、其在该项目做工程,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借款7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刘某乙1万元,还欠6万元未还。

14.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名郡”项目做工程需垫资,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并承诺带被害人王某甲做工程,骗取王某甲借款共12万元。

15.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名郡”项目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信任,骗取王某丙借款三次,共计14.5万元。

16.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 “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需垫资、可以指定工程承包人,隐瞒其所欠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丙等人信任,由刘某丙等人担保向张某某借款13万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了张某某5.5万元。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在其在“塞纳名郡”项目做工程需垫资,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以筹集工程款为由,骗取刘某丙借款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从倪某某处骗取的白酒抵扣张某某、刘某丙部分债务,仍欠张某某2万元。

17.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在“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需要垫资,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於某某信任,骗得於某某2万元。

18.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的灯具厂已经停产、没任何工人上班的情况下,谎称工厂正常经营、春节要给员工发福利,骗取被害人倪某某一百多箱白酒,并出具了9.6万元的欠条。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批白酒用于抵偿欠张某某、刘某丙部分债务。

19.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在其在“塞纳铭郡”项目做工程承接门窗生意、工程款不足,隐瞒其欠有大量外债,骗取被害人侯某某、刘某丙信任,由刘某丙担保,向侯某某借款17.8万元。2017年1月,刘某丙向侯某某垫还借款5万元,还欠侯某某12.8万元未还。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户籍信息、借条、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王某甲、时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翰轩  

201910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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