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慕荣,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栋**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批捕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栋**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1日由黄埔海关缉私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埔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颜某某以(香港)*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境外供货商采购废塑料,废塑料货柜运抵香港后,被告人王某某和颜某某在明知废塑料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和自身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将废塑料货柜以包税清关方式委托*乙公司、*丙公司等清关公司利用其他企业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将废塑料走私入境,并在国内销售牟利。被告人颜某某使用被告人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向清关公司支付包税清关费用。经查,从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1051柜、共重21332.97吨废塑料委托清关公司走私进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货物发票、报关资料、银行账户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4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黄埔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颜某某逃避海关监管,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虹
刘旭宏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和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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