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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财务,出生地广西玉林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设备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工程公司),担任会计和出纳,掌握该司银行账户的银行卡、网银U盾、交易密码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私自取现、转账到个人银行账户或资金截流等方式,侵占了***设备工程公司共计人民币575834.54元。被发现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设备工程公司达成了承诺二年内还清575834.5元的协议,并签署了《欠条》。2019年8月6日、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还款1万元和5万元。

2019年8月6日、21日,***设备工程公司合作方“***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技术公司)委托***设备工程公司代缴税款,***环保技术公司财务于某某将其公司税款共计177175元转账至被告人王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8389********)。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没有代缴纳,私自将钱转到自己浦发银行账户(62179310********)。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私自将***设备工程公司与“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约定的《请托付款函》收款账号篡改成自己招商银行账号,从而截取了**建筑劳务公司转给***设备工程公司的50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拿出177175元补缴之前私自截留的***环保技术公司的177175元税费,剩下的322825元则分几次转到自己浦发银行等账户上。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数额共计1075834.54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3.证人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职责说明》、银行流水等书证、物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栋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另附散页证据材料若干。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83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5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证据开示表》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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