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住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0年9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2013年4月19日被假释(2015年6月21日假释终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3月10日,虚构热力管道工程项目,以北京**有限公司王朋的名义与北京**有限公司魏某某签订热力管道施工合同,骗取魏某某工程押金、宿舍押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并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合同、转账记录、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虚构不存在的工程项目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密云区法院
检 察 官:张爱国
检察官助理:冯思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密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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