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2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09年5月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6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次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收押,同日变更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统,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统曾因抢夺,于2009年6月1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8月24日被原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9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2020年6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收押,同日变更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刘某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听取了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在无锡市梁溪区**东路和**路十字路口旁的公园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付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统从云南省昆明市寄给其本人的快递内查获毒品海洛因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刘某统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刘某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刘某统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在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候审,被告人刘某统现在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候审;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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