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20年2月2日,王某某使用QQ发布虚假售卖口罩消息,骗取居住在昆明市呈贡区**路**号**小区**栋**室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140元后,将对方QQ号删除,也未向李某某提供口罩。2020年7月3日王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某人民币514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莹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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