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二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53********,甘肃省榆中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西安市**局原巡视员(正局级),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18年8月7日被陕西省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1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西安市**局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在规划项目审批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5年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分三次收受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送的人民币35万元。
2、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某分四次收受西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
3、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王某分两次收受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工程部经理于某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
4、2008年9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分两次收受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某某、副总经理何某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
5、200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6、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分三次收受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送的人民币35万元。
7、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
8、200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西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9、201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骆某某送的人民币15万元。
10、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部经理周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
11、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省**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
12、201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西安**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兰某某送的人民币30万元。
13、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收受陕西**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
14、2008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以低于市场价245488元的价格从陕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53.43㎡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等;
2.证人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9.5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渭
代检察员:强 亮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0册,单行材料15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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