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4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邵县**镇**村及附近地段多次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拦截、辱骂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11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到来到**镇**村烂坝何某某所开的**超市购买玉米种子。十余天后,王某某以玉米种子质量有问题为由,先后多次来到**超市吵闹。何某某因害怕王某某,重新雇人给王某某补种玉米。几个月后,王某某又以补种的玉米过了最佳时间造成减产为由,多次来到**超市吵闹,坐在超市门口不肯离开,并言语威胁何某某,并采取将超市的卷闸门拉下来的方式,影响超市的正常经营。何某某迫于无奈,通过中间人调解,赔偿了6800元给王某某。

2.2012年上半年左右,因天旱致使柏水村的村民欠收,村委会决定对受损的村民按照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被告人王某某强行要求时任村书记李某甲补偿3000元,李某甲跟王某某解释后,王某某不服,多次来到李某甲家里纠缠、吵闹,坐在李某甲家里不走。迫于无奈,李某甲支付了3000元给王某某。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村民张某甲不清洗水井为由,伙同儿子王某甲殴打张某甲,致使张某甲受伤。

4. 2012年下半年,**镇**村**组在修建水泥马路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村民王某乙发生纠纷,王某某和王某甲殴打王某乙,致使王某乙受伤。

5. 2012年下半年,**镇**村**组村民自行筹资硬化路面,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从**镇争取了5万元资金为由,强行向时任村书记李某甲索要3000元的操心费等开支,并多次来到李某甲家里纠缠、吵闹。迫于无奈,李某甲答应支付3000元给王某某,后来王某某从时任妇联主任刘某甲手中领取3000元。

6.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镇**村烂坝地段,未经允许在刘某乙卖猪肉的屠桌上拿走二两猪肉。第二天,刘某乙问王某某为何要从其屠桌上拿猪肉,王某某认为失了面子,遂动手殴打刘某乙,后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被旁边群众劝开,几天后,王某某以刘某乙打伤自己为由,要求刘某乙赔偿损失,并多次来到刘某乙卖猪肉的屠桌附近吵闹,并将屠桌上的猪肉丢到地上,将屠桌掀倒在地上,将称肉的秤折断,还言语威胁刘某乙:如果不赔钱,就会天天来吵闹,要刘某乙不能在烂坝卖猪肉。迫于无奈,刘某乙赔偿了1000多元给王某某。

7.2014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邵阳县**镇**村看刘某乙等人打牌,王某某说刘某乙“打岔胡”,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先动手殴打刘某乙,后双方互相扭打在一起,王某某鼻子出血,后被旁边的群众劝开。王某某电话通知儿子王某甲带人来到刘某乙家,拉着刘某乙妻子孙某甲陪同王某某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2000余元。几天后,王某某以刘某乙打伤自己为由,要求刘某乙赔偿损失,先后多次来到刘某乙卖猪肉的地方和家里吵闹,并将屠桌上的猪肉丢到地上,将屠桌掀倒在地上,将称肉的秤折断,言语威胁刘某乙:不赔钱就要刘某乙不能继续在烂坝卖猪肉。迫于无奈,刘某乙托人调解,赔偿了6000元给王某某。

8.2015年下半年左右,**镇**村**组申某甲家里改建住房,占用了少量公有土地,王某某以此为由,多次到申某甲新屋基地上阻止挖机施工,并带领村民到**镇国土所、新邵县有关部门上访、告状。申某乙(申某甲的儿子)见此情况,主动邀请村干部、组长、村民一起对占用公用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按标准计算出购地款金额为8630元,并拟定了征地协议。王某某扬言威胁村民,村民均不敢在协议上签字。迫于无奈,申某乙找到王某某协商,王某某以自己上访、告状花费开支为由,强行向申某乙索要7000元钱,后申某乙支付了7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将1000元付给陪同上访的李小明。

9.2014年至2018年的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来到**镇**村书记李某甲家里、**村活动中心,采取言语威胁、公然辱骂的手段向李某甲索要钱财,迫于无奈,李某甲分别于2014年底、2015年底各支付了500元给王某某,2016年底、2017年底李某甲分别支付了10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每次拿到钱后,才没有继续在李某甲家里吵闹。

10. 2018年6月,**镇人民政府常务副镇长周某某在**村老村部组织村支两委干部、党员组长开会时,王某某来到会场,大声吵闹,谩骂、侮辱村支部书记李某甲,持续时间达20多分钟。2018年9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王某某多次来到柏水村村支两委及党员组长会议现场,以解决扶贫待遇、索要财物为由,口出粗言秽语辱骂村支部书记李某甲,持续时间数十分钟,严重扰乱会场秩序。

11.1999年至2000年,王某某和孙某乙因承包建筑工程发生纠纷。2005年以来,王某某以公安机关办案不公为由多次上访,2011年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2012年,湖南省公安厅对本案作出信访终结决定,2017年1月,**镇人民政府和王某某签订了息访协议,王某某承诺不再到各级部门上访。王某某领取息访补助6万元后,于2018年至2019年又多次向上级部门上访,并要挟**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扬言要到北京、长沙等地越级上访。迫于无奈,**镇人民政府以解决生活困难的名义,分期支付2.1万元给王某某。

2019年12月11日,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4.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及征地协议书、调解协议和收条、**村村委会报告、有关王某某上访和息访的有关材料、领据、训诫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甲、李某乙、王某丙、刘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谢某某、李某戊、申某丙、李某己、王某丙、李某庚、王某乙、张某甲、孙某甲、李某戌、陆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罗某某、李某壬、李某癸、张某乙、周某某、陈某某、邹某某、谢某某、唐某某、刘某丙、申某丁、王某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何某某、申某乙、李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多次拦截、辱骂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