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曾因持玩具枪威胁他人,于2016年1月29日被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曾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4日被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居**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街道**村**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于2018年7月5日被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10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1月1日减余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彪,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1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厚娟,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经开区**花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3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振明,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3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沈彪、刘厚娟、王振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五次贩卖共计26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被告人王某。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将58克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黄冈市运送至合肥,卖给了被告人王某、沈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以约158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50克甲基苯丙胺。
2、2018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以约15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50克甲基苯丙胺。
3、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以约16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50克甲基苯丙胺。
4、2018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以约14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50克甲基苯丙胺。
5、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以约18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60克甲基苯丙胺。
6、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沈彪、王某分别转账25000元、3000元给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王某某携带58克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黄冈市乘车至合肥交给王某,王某留下10克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48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了沈彪。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一民房内被侦查人员抓获,现场查获0.21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王某某处六次购买共计27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260克系其本人从湖北省黄冈市运回合肥。2018年9月下旬,其又帮助被告人王某某贩卖48克甲基苯丙胺给被告人沈彪。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以约158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合肥用于贩卖。
2、2018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以约151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合肥用于贩卖。
3、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以约165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合肥用于贩卖。
4、2018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王某以约147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5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合肥用于贩卖。
5、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以约182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6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合肥用于贩卖。
6、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王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后王某某携带58克甲基苯丙胺至合肥交给王某,让王某帮其将卖给被告人沈彪的48克甲基苯丙胺转交给沈彪,王某留下10克甲基苯丙胺后,将另48克甲基苯丙胺转交给了被告人沈彪。
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后,以分包零售的方式贩卖给了被告人沈彪、王振明、刘厚娟以及吸毒人员邱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下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沈彪约9.1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2018年7月底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振明约70.7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3、2018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厚娟约32.2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4、2018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约14.7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被侦查人员抓获。
三、被告人沈彪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8年8月,被告人沈彪明知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仍陪同王某开车至湖北省黄冈市王某某处购买了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合肥。2018年9月底,被告人沈彪以25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了48克甲基苯丙胺。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沈彪共计卖给刘厚娟、邱某某等人217.8克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中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沈彪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6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厚娟约78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2018年7月中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沈彪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6克)的价格卖给邱某某约139.8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沈彪被侦查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5.8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被告人刘厚娟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厚娟共计贩卖77.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振明、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中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厚娟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振明约22.4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2018年6月下旬至8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厚娟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李某乙约5.6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3、2018年6月、9月期间,被告人刘厚娟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2.5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4、2018年8月上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厚娟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邱某某约34.8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5、2018年8月底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厚娟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7克)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约12.6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厚娟被侦查人员抓获。
五、被告人王振明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振明共计贩卖3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刘厚娟、束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振明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5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厚娟约7.1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2018年6月初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振明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5克)的价格卖给束某某约8.9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3、2018年6月初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振明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5克)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约6.3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4、2018年6月中旬至9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振明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5克)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约5.5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5、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振明以每包800元左右(每包重约0.5克)的价格卖给梁某某约2.4克甲基苯丙胺。(详细交易情况见附表)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振明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束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沈彪、刘厚娟、王振明的供述与辩解;4.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称重、辨认等笔录;6.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沈彪、刘厚娟、王振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18.21克,并将其中58克从湖北省黄冈市运输至合肥;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18克,并将其中260克从湖北省黄冈市运输至合肥;被告人沈彪贩卖甲基苯丙胺223.67克,另与王某共同将50克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黄冈市运输至合肥;被告人刘厚娟贩卖甲基苯丙胺77.9克;被告人王振明贩卖甲基苯丙胺30.2克,五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王某、沈彪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刘厚娟、王振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沈彪、王振明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沈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青云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沈彪、王振明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厚娟现被监视居住。
2.卷宗伍册,光盘贰拾玖张。
3.各被告人交易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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