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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57********,汉族,初中,天津市东丽区西窑诊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8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批准,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2017年9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东丽区无暇街丽霞小区的西窑诊所内,在明知自己没有销售管制的精麻药品资质的前提下,多次向贾某某、苏某某、仝某某贩卖国家管制精麻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17年8月8日再次向贾某某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贾某某手中查获刚刚购买的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6瓶,在西窑诊所内查获: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66瓶、盐酸曲马多片剂160片、去痛片100片、2种艾司唑仑片4600片、2种地西泮片1800片、新康泰克40片、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672粒、2种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871支。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类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贾某某、仝某某、苏某某证言;

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医生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购货单据、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利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春

2018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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