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决定拘留(在逃),2018年8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1993年起在宿州市埇桥区**街经营粮食收购生意,自2014年起,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生意经营亏损,已经无力支付原收购粮食所欠粮食款的情况下,仍对外宣传自己生意兴隆,对外有大量债权,以赊购的方式骗取周围群众粮食,以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并为自己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镇**街的房子伪造了假房产证以重复抵押等方式向他人借款。2016年4月21日,王某某收到宿州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转账的1050479.46元奖金后,在七日内60余次取现并将大部分资金藏匿,2016年底,王某某因无力还款而逃匿。截止到2016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他人粮食款及借款共计人民币2792847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粮食收购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冯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甲、武某乙等66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智兵
检察员:卢 丽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补查材料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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