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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526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现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15年1月7日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教场路彩票店店内,以该彩票店店主李某某卖黑彩为由,对被害人李某某的彩票店内彩票投注机、彩票机柜台、桌面玻璃用方凳砸坏。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彩票机投注机等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80元。

2、2017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镇安县县河菜市场附近拦停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出租车,王某从后门上车后要求陈某乙将车开到绣屏公园十二生肖处停车,王某陈某乙于2015年驾车将其伯伯王某甲撞伤受到惊吓、精神出现问题为由,索要医疗费用。被害人陈某乙说要与丈夫刘某某商量,后陈某甲驾驶出租车载乘王某来到镇安县宏华桥,王某打电话叫来了王某甲之子王某乙。四人见面后,王某再次索要王某甲医疗费用为由与陈某乙刘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王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眼部打伤,陈某乙见丈夫被打,上前与王某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王某抓住陈某乙头发致使陈某乙的头部撞在路面石柱栏杆上受伤。经陕西省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乙刘某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某乙刘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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