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中专文化,无业,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务工,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组,现住**省**市**区******路*****组****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务工,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乡**村*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3月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潘**、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潘**、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马**从他人手里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的黑色吉普***SUV轿车,经公安机关侦查马**购买的车辆为原车主周**抵押贷款车辆,担保公司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又通过外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来清收本公司的抵押车辆,王*为***公司老板,潘**为王*的助理。周**在长期没有归还车辆贷款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潘**于20**年**月**日安排被告人王*等人开车来到**县***公司门前,将马**正在驾驶的该车辆别停后强行开到**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潘**、王*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马**的陈述;
3、被告人王*、潘**、王*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潘**、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潘**、王*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潘**、王*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潘**、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潘**、王*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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