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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蒙城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蒙城县**小区**栋**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安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资金需求,法人代表代某某向被告人王某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二分五。2017年10月,该公司资金出现问题,代某某无法偿还债务。2017年11月,王某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席某甲(另案处理)得知后,让王某撤诉,由其帮王某向代某某要账,王某撤回起诉。为了索要借款,王某和席某甲商量后对代某某谎称其借的80万元钱系借席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王某到**公司找代某某索要借款,席某甲带领柳某甲(另案处理)、杜某甲(另案处理)、韩某甲(另案处理)前往,在代某某的办公室及公司院内大声叫骂、滋扰,持续一个小时左右,并将午饭吃剩垃圾扔撒在公司院内。

2.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王某、席某甲、柳某甲、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代某某家中、所在公司、戴某某(系代某某弟弟)所在公司采用滋扰的方式进行催债。

3.2017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为索要借款,伙同席某甲将代某某约至蒙城县**大酒店,席某甲安排柳某甲、孙某甲等人一起看管代某某长达20余小时,直至达成还款协议,代某某才得以离开。期间,席某甲对代某某实施侮骂行为,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席某甲等人继续实施辱骂、拘禁行为。

4.2019年1月31日,代某某母亲庆寿,王某伙同席某甲于当日8时许到代某某家索要借款,未找到代某某,后在蒙城县**街见到代某某,王某便拦住代某某索要借款,代某某怕自己人身自由被控制,开车到东关派出所寻求保护,席某甲开车跟随,直至当晚7时许,代某某弟弟戴某某将13万元钱交给王某,代某某才得以离开。

5.2018年夏天,王某向代某某谎称席某甲要逼债,要把其车开走从而向代某某施压,代某某无奈将其弟弟戴某某的皖******奥迪轿车交给王某。戴某某从代某某处得知此事后与王某联系,王某称拿10万元钱才能赎车,并需另支付该车的违章处理费用5000元。2018年7月戴某某转给王某105000元,要求将该车赎回,但王某拒绝还给戴某某。后王某找戴某某商谈给车办理过户一事,戴某某与代某某要求将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抵作本金,王某不同意,只愿意抵7万元本金,考虑到代某某的安全问题,戴某某被迫同意。后王某以8万元价格卖给二手车市场。经鉴定,该车市值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蒙城县公安局庄周派出所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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