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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451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8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追缴欠税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市**镇**村**工业区成立**市**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某某、刘某军,其中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并持60%的股份,刘某军持40%的股份。王某某等人委托叶某刚代办**市**有限公司企业营运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取得**县**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务部门抵税款项牟利。王某某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13张,累计开票金额4395865.6元,抵扣税款570424.91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70424.91元。

2018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王某某已补缴了涉案的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发票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刘某军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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