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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40*0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桐城镇***村349号,住闻某某桐城镇***村349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经闻某某人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闻某某东镇华庭商务酒店,无故将该酒店一楼大厅内的一台莱盛打印机、两个中天精品展柜玻璃货架、一个木桌、一个木门、一台三星24寸电脑显示屏、一台玛雅牌27寸电脑显示屏等物品砸毁。经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丁*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崔倩倩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现场监控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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