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XX,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1XXXX151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富阳村。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经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XX在无林业部门批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油锯作业的方式,靖某某国营板石林场施业区42林班37小班内非法砍伐黄菠萝树木2株,经靖某某林业调查规划中心鉴定,本案中被砍伐的2株天然黄菠萝树蓄积0.0974立方米(详见调查意见);2020年6月中旬,王XX为了个人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油锯的作业方式,擅自在靖某某国营板石林场施业区42林班13小班内非法砍伐4株天然沙松树,经靖某某林业调查规划中心鉴定,本案中被砍伐的4株沙松树蓄积2.1105立方米(详见调查意见)。被告人王XX的行为给森林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XX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4、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法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检察官助理:郭祎旸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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