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2********,彝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大河口乡麂子村委会肖井组村组公路上方自麦舍卡(彝话)山腰的丛林中,使用购买来的铁夹子猎捕到竹鸡1只,将猎捕到的竹鸡带回家食用后留下竹鸡皮,于2019年8月24日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皮张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属国家I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2019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带领下,从王某厨房楼梯间的暗阁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19]1667号、枪弹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检察官助理:夏瑞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住姚某某**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89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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