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郝寨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本村村民王**(已起诉)多次在社旗县郝寨镇王十里村马河河道内利用国家禁用的电打鱼方法进行捕鱼自食。
另查明,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河南省境内长江支流及水库全面实施禁渔。社旗县郝寨镇王十里村马河河段系长江支流水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鱼工具(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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