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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某(另案起诉)因怀疑其妻子姚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6年10月23日晚20时许,纠集被告人王某、刘某(另案起诉)及畅某某(刑拘在逃)、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现在西安接受审查起诉)、陈某(案发时年龄不满16周岁)等人,在汉台区供电大道卡斯迪亚小区门口附近路边强行将赵某某押上杨某某的汽车,并没收其手机等随身物品,不让其离开。杨某某等人将赵某某押至汉台区河东店镇工业园区路边,杨某某、王某、畅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用拳头及皮带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逼问赵某某与姚某某的认识经过、在一起做过什么事情等。后杨某某又伙同王某、刘某、畅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将赵某某押上车带至南郑区汉江四号桥西侧汉江南岸河堤边,继续逼问赵某某,并用拳头、皮带、鞋子等殴打赵某某直至24日凌晨3时许。后杨某某等人将赵某某带到汉台区康复路汉中市中心医院门口附近让其下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建

2019年12月9

附: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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