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86*********,汉族,大专毕业,原安阳**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大道**号院*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7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2019年4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2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0月份以来,贾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由,许诺高额利息,通过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投资担保公司、安阳**置业有限公司向安阳市区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王某明知贾某某以上述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收取集资群众存款、为集资群众办理存款手续、办理换票手续、为集资群众支付利息,同时提供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使用。积极协助安阳**置业有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经审计,在贾某某以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共向197人开具集资票据,涉及240笔次,共吸收集资本金金额69122900元。其中王某开具集资票据为收取现金的共计146人,涉及173笔次,吸收集资本金金额50974040元;王某开具集资票据为换票换入的共计51人,涉及67笔次,吸收集资本金金额18148860元。
经审计,自2010年2月份至2011年5月份,贾某某以安阳市东方投资担保公司为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提供银行账户供集资使用,共涉及集资群众98人、112笔次,集资金额108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2、贾某某、王某、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四方审字【2019】233号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XX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七册、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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