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抚松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在未取得抚松县***镇西苑小区1号楼西2门洞2楼西门住宅主人夏**的同意下,**公司**李某某等人更换该住宅房门的锁芯,并搬走住宅内的生活用品,严重影响夏国胜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潘某某、李某某、某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鲍欣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