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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赌博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自家院内、段家堡乡段家堡村21站加油站附近一煤场内组织乔某某、某某某等二十余人以麻将“推板板”形式聚众赌博,并通过现金或微信交易等方式从中****。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众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时被原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查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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