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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5月7日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日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脱逃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号家附近,向吸毒人员康*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3克。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家门口,向吸毒人员孙**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计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称量、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4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莹安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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