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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号,无业。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甘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冒充部队现役军官,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平台,以处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等人信任后,虚构部队提拔自己担任营长给领导送礼及出差需差旅费等事实,先后骗得马某某、刘某、齐某某现金共计80899元,后将骗取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

1、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充部队现役军官,以处对象为由,通过微信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以部队出差培训等理由,先后骗得马某某现金300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20000元。

2、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充部队现役军官,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刘某信任后,以部队提拔担任营长给领导送礼及出差需差旅费等理由,先后骗得刘某现金24900元,手机一部,价值3999元,共计28899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15000元。

3、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充部队现役军官,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平台,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信任后,以部队提拔担任营长给领导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得齐某某现金220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被害人马某某、刘某、齐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的证言;

4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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