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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200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小区**号楼**单元**房间,电话157****3838。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在2019年8月至10月之间通过组建游戏战队微信群的形式,在群内发布贩卖二手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消息,采取收款后不发货、并将被害人拉黑等手段进行诈骗。1、诈骗河南夏邑城关镇陈某5620元;2、诈骗中牟电力学院王某某1268元;3、诈骗南京经济开发区许邵某8288元;4、诈骗河南漯河张某某1300元;5、诈骗郑州市惠济区刘某1150;6、诈骗河南商丘睢阳区窦某某2820元;7、诈骗河南郑州金水区买某某1500元;8、诈骗河南新郑市卫某某5140元;9、诈骗河南信阳李某2100元。10、诈骗杭州市萧山区殷某3900元;11、诈骗河南郑州高新区杨某某3700元;12、诈骗江苏昆山刘某某100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共诈骗12起37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骗取被害人购物款后,采取将被害人拉黑等手段,将被害人钱财据为已有,诈骗12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宏

刘庆邦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扣押的手机为被告人诈骗他人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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