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7********,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东路*号院*栋*门201*号,无业。因涉嫌诈骗2020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2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在逃)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在许昌市魏都区多次对被害人张某甲、俎某、张某乙等16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86.92万元,所得赃款均被王某某、马某赌博挥霍。
1、2012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7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2、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人民币20万元;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人民币37万元。57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3、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万元。5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4、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5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靳某某人民币7万元;17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5、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6、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7万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32万元。8.32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7、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40万元;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6万元。46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8、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20万元;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9、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甲人民币1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0、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乙人民币13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1、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2、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娄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娄某人民币7.6万元。17.6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3、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俎某丙人民币2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4、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1.5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5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5、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王某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16、2016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6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5万元;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5万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6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5万元;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4万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0万元;2018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以做啤酒批发生意、承包河道修建工程为名,许以每月2分的高息,诈骗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7万元。176万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理。综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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