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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住天津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能代办驾驶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任某看到后,遂询问办驾驶证的情况,王某以保证能办、办不好退钱为理由,骗取任某的信任,任某信以为真后,便通过微信,向王某微信上共转账24000元,后王某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能代办驾驶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看到后,遂向其询问代办驾驶证的情况,王某以保证能办、办不好退钱为理由,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张某某信以为真后,便通过自己的微信和其妻子的微信向王某微信共转账13500元钱,随后王某将张某某和其妻子的微信拉黑并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涉案微信交易明细、前科查询、政治面貌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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