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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街道**村**号)。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份至6月份,虚构“程程”是其好友,认识泰国大师算命很灵,利用自己注册的“程程”微信号以“程程”名义和被害人王某乙聊天,虚构请泰国大师给王某乙算命、超度、化解等事实,多次骗取王某乙钱财共计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山区法院

检察员:连仁妮

检察官助理:纪雨晨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交侦查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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