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0693,汉族,本科文化,现住湖南省**县**巷58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在湖南省娄底市,同案犯王某甲(已起诉)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通过在网络微信平台上建群加好友,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广告,虚构高收益的“时时彩”投资项目,诱骗客户进行投注,从而诈骗受害人钱财。该团伙诈骗实得金额为2439300元。被告人王某诈骗104250元,获利4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方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王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犯罪嫌疑人王某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米 峰
李乾坤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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