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8]291号
被告人王*,男,日期: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11989********,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王桥乡李摆楼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02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03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17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科技市场内,被告人王*伙同张**(另案处理)用假房产证提供担保向被害人王**借款,骗取被害人王**人民币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陈述;3、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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