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害人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侄子范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北海市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马某(另案处理)虚构可以托人为李某乙、范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将公安机关扣押车辆要回的事实,以需要给受托人送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9万元人民币,案发前被告人王某已向被害人李某甲退还3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杨某某、郭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马某的供述与辩解;6.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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