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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行贿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汉族,专科文化,现任靖宇县**政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6日被白山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8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0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在时任靖宇县新农村办公室副主任的杨某某(另案处理)给其打电话索要20万元后,因杨某某曾为其承包工程提供过帮助,王某甲给杨某某送去15万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为了能通过时任靖宇县扶贫办主任的杨某某承揽扶贫工程项目,给杨某某送去1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招投标材料等: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庄某某、于某某、耿某某、代某甲、代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8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靖宇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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