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航,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镇**街**号。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航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儿子王某,沿我市大涌镇德政路往中新路方向逆向行驶,途经德政路72号对开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其本人及其儿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后,被告人王某航被送往大涌医院进行救治,公安人员在大涌医院将其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航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3.6mg/100mL。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航经公安机关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航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六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航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保证人:梅某娜,联系电话:157********);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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