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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3月26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5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到2020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家私当员工期间,利用负责收货、出货、仓库管理、清理库存的便利,多次将**家私存放于雷某某**镇**路**酒店停车场内的家具私自拉回自己位于雷某某**乡**村**组**号的家中,后将运回的家具自用、售卖、送人。经鉴定,王某某侵占的家具价格共合计人民币156546元。被害人蒋某某拒绝接受发还的家具,被告人王某某共赔偿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新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雷某某**乡**村**组**号;

2.起诉书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6.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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