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沿江街*号**号楼*单元*楼*号,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沿江街*号**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5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为解决个人诉求,在北京市天安门城楼东华表东侧,使用金属镊子顶住被害人康某颈部右侧,挟持被害人。后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照片;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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