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4〕77号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县**镇***村*组, 2012年1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2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4年2月20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逮捕。
被告人车某,曾用名车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县**镇***村*组。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县**镇***村*组, 2013年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3月8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雷某,女,生于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县**镇***村*组, 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 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车某、马某某、雷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车某、马某某、雷某经过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雷某假借受害人车某甲朋友的身份联系车某甲,将其约至**县**路**招待所***房间, 被告人雷某先行进入房间,被告人马某某以雷某未婚夫的身份也进入房间对车某甲进行殴打并叫来王某、车某说事,三人借机向车某甲索要5000元现金,被害人车某甲趁人不备从房内窗户跳下并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车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车某、马某某、雷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四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青
2014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车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