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8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的父母王某乙、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立案侦查,后王某乙刑拘在逃,并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2、3月份,王某乙与王某甲取得联系,王某甲明知王某乙涉嫌犯罪,仍为王某乙租赁住所**,帮助其逃匿,直至2019年10月20日王某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
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肖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慧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和活页证据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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