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肄业,无业,中共党员,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县**镇**街**超市附近居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1月31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2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8时许,被告人王*驾驶一辆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来到**县**镇****小区东门路对面的小巷,当其驾车沿巷道往东行驶约五十米经过邓**家门前时,发现该院内有盆栽花木,遂趁该院大门敞开、院内无人之际,驾驶摩托车进入院内将其中一棵杜鹃花从盆内拔出后放在摩托车前踏板上离开院子往****小区方向行驶,被告人王*在行驶过程中停车查看盗窃的杜鹃花时被追来的邓**当场抓获。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杜鹃花于20**年*月**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害人邓**的陈述;
3、证人周**的证言;
4、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禹伸
2020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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