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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1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7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黄圃镇灵古北街1号之一。199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原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东升镇东升市场18号毛鸡档对面的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牵、邓某艳人民币约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同年12月1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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