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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92****出生,身份证号6221231992********甘肃省金塔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号,金塔县********因谍报警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2018年10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西城关派出所不予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01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金塔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门前东侧,盗窃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自行车,后将自行车藏匿在金塔县**镇**村**组**号李某某家西侧井房子旁边被查获。经鉴定,被盗窃自行车价格为120元。

2、2019年9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金塔县**镇**村**组**号李某某家后门口,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两轮大阳牌电动车及该电动车座位下储物箱内的一件蓝色雨衣和一块红色金丝绒被单,后电动车下落不明,蓝色雨衣和金丝绒被单从王某处查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088元,雨衣价格为12.5元,金丝绒布价格为10元。

3、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金塔县**乡**坪,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钥匙盗窃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王派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850元。

4、2019年9月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金塔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门前西侧,盗窃张某某的一辆枣红色两轮王派电动车,当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车丢弃在金塔县公路段小区门前人行道东侧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窃电动车价格为7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4次盗窃他人物品,价格为378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盗窃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有劣迹。建议对王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晓宏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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