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XX村。2010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案5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在茌平朱王商贸城巴鼎火锅门口盗窃车内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50元;

二、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在茌平区华府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车内财物300余元;

三、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在茌平城区胶东人家饭店门口盗窃车内财物2000余元;

四、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在茌平区枣乡街北段路西华圣苑茶叶店门口盗窃车内财物2000余元;

五、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振兴路李二鲜鱼西侧路上烧烤大院停车场内盗窃车内现金14500元;

六、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在县医院住院部北侧停车场内盗窃财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刁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指认现场录像;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成汝庆

2020910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