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公司客服,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山东省平阴县**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平阴县茂昌银座阿宽豆捞火锅店盗窃尚未开封的新茶具一套,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茶具价值为80元。
2.2019年9月2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平阴县茂昌银座“华为手机体验店”盗窃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4356元。
上述被盗物品已由平阴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4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涉案价值共计4436元,数额较大;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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