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19**)**派出所,住在公主岭市**镇**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双阳分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于2019年11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看守所,2019年1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6日分多次盗走牛某某建设银行卡xxxx3内工资款人民币13,002.95元。
2、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2月7日,通过牛某某建设银行卡621081094**********支付宝里的“招联好期待”贷款人民币3,188.00元,之后盗走人民币3,188.00元。
3、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牛某某建设银行卡621081094**********支付宝里的“招联好期待”贷款人民币1636.68.00元,之后盗走人民币1,638.00元。
4、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9日分多次盗走牛某某建设银行卡621081094**********内工资款共计人民币2,46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立新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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