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6127271986********,户籍地:陕西省绥德县**乡**园**号。2009年7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附近伺机作案。2020年1月1日14:30左右,被告人王某来到赛格国际购物中心停车场入口处,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刘某某放置在上衣口袋的一部红色华为nova3手机偷走。2020年1月1日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海港城西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放置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型手机偷走,经鉴定荣耀牌20型8GB+256GB幻影蓝色手机一部于2020年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700元。2020年1月1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海港城西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放置在上衣口袋的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偷走,经鉴定华为牌P20型6GB+64GB极光色手机一部于2020年1月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900元。后将手机销赃,赃款已挥霍。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进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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