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8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省**市**区,住址**市**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至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至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南安市**镇**村**号王某乙的住宅,盗走一楼厨房柜子上钱包内的人民币780元。
2.2020年10月3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到南安市**镇**路**号****理发店,盗走被害人何某丁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南安市**镇街**路**号****修脚店内,盗走被害人孔某甲放在前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30多元。
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水头中队民警在南安市**镇*****抓获被告人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甲、王某乙、何某丁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辉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监视居住在南安市**镇**村**公寓**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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