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03051977********,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前往桂林市七星区**园227-9号出租房,采用强行推门的方式进入516号房,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房内的一部苹果iphone7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50元)、一部苹果ipad mini2平板(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50元),一个黑色的钱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800元人民币)。事后,王某误以为钱包内没有钱将钱包丢弃,手机及平板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王某有作案嫌疑。2020年7月13日,民警前往王某家里未发现王某,民警向其父亲表明身份后,其父亲表示会找到王某,之后王某被其父亲叫回家里并在家中等待民警,后民警再次到王某家中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购买手机、平板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刑字(2020)7-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路
检察官助理:石钧文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举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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