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24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汉族,中专文化,在湖南省**市**区**路**店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区**乡**村**组**号,现居住地湖南省**市**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在被害人易某的***有限公司担任售后主管职务,掌握该公司京东商铺的卖家账号和密码。2019年5月离职后,被告人王某多次潜入被害人公司,先用自己的京东账号在被害人公司的京东商铺下单,随即取消订单并申请售后直赔,再登录之前掌握的公司卖家账号,找到公司账号绑定的手机,输入验证码,同意赔付申请,从而获得售后赔付款。被告人王某以此方式共盗取被害人公司账户金额达102978余元。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易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王姿文
2021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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