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永城市**合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镇,住**市**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西城区“万通市场生活馆”附近,乘夜深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千里狼”牌两轮山地车一辆。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2425元。案发后,车辆被公安机关追退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蒋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永红
助理检察员: 高 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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