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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住宅楼*号楼****室。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8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祝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六安市裕安区***广场“**教育”店内,由祝某某支开被害人周某,遂王某将放置在前台桌子上的价值共计1485元的两部手机盗走。

案发当晚,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祝某某证言;

3.被害人周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焱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2998****;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监控视频、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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